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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新闻动态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4-06-10   浏览:2105 次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可选择参加法律专业继续学习,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可按照规定(见附件2)顶替法律专业相关课程,顶替后尚未完成的法律专业课程应按照法律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参加考试,达到法律专业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法律专业毕业。

三、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如选择按照律师专业毕业,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继续有效,尚未完成的律师专业课程自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2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考试,并用取得合格成绩的法律专业课程顶替律师专业尚未完成的课程,同时,考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条件。自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尚未毕业的律师专业考生一律只能选择法律等其它专业学习考试。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利益,确保考试计划平稳过渡。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专业名称

1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2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4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5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律师专业(本科段)

9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10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 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附件2的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C030111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C030112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2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3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4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5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6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7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8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2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3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4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5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6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律师专业考生已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也可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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